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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修法 住宅區禁設夜店
文章分類: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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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已完成修正,增訂住宅區禁設「夜店」營業項目,工業區刪除「一般商業設施」,新制預計11月上路。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完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是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因應各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的制定及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重新檢討本細則相關規定。

營建署說,修正草案已經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於104年8月28日函報行政院備案,等同意備案後循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新制預計11月上路。

其中,為明確規範住宅區的使用以保護居住環境,營建署增訂在住宅區「夜店」為禁止使用項目;並將保護區建蔽率修正為百分之十,以減輕對環境之衝擊。

營建署指出,為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建議作法,及防堵工業區土地以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的情事發生,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參酌都市計畫法各直轄市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

不過,營建署強調,仍保留原「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旅館」等,以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

營建署也指出,配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訂,於保護區及農業區的使用項目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

且配合農業產銷需要,修正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作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的加工廠予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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